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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定额的工期一律以日历天数为计算单位。单位工程的工期是指基础工程破土开工之日起,完成全部工程或定额子目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全部日历天数。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造成的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数顺延工期;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建设(发包)单位签证后,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 实行冬季施工地区,由于施工技术不允许或经济不合理,不能继续施工的,经建设(发包)单位同意,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但顺延天数,II类地区不得超过采暖期40%。III类地区不得超过50%。
鉴于作业预算的这两个补充方面,有两种制定预算的基本方法:
(1)定期预算:在这一预算中,为下一财政年度制订一个随时期推移而改动少的计划。一般来说,每年度的预期总费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动优势分摊在全年中的。这样月“工资”作为预期成本的1/12简单分摊在各个月份上,而销售的季节性波动,要求多一点关注营销和生产成本以及在波动的过程中成本的变化。
(2)连续(滚动)预算:在这一预算中,准备一个试验性的年度计划,其中个季度按月份详细准备,二、三季度的计划准备相对较为简略,而第四季度的计划只有一个大概轮廓,每月(或者也许是每季度)该预算都要通过增添下个月(或季度)所要求的详细情况来加以修订,并且加上一个新的月份(季度),以这种方式使计划向前延伸至一年,这种编制预算的程序图顺应环境的变化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是非常理想的。因为它迫使管理人员不论处在当前财政年度的哪一阶段,都要不断为新的一年考虑具体的条件。 定期预算对于处在稳定行业的公司来说常常是令人满意的,因为这些公司可以对计划期间作出相对的预测。相反,在更为常见的由消费者需求不确定带来的某些不规则周期活动的情况下,滚动预算具有更大的价值。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一种方法,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以后甲乙双方对该工程发生的应付、应收款项作后清理结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0年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拨付,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的办法。对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但是,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拨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的总额,不论工期长短,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值的95%,其余5%的尾款,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对竣工工程,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施工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20天内编制竣工结算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竣工结算。同时还规定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在六个月以内或者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可以实行分次和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银行规定从1985年起对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推行按竣工工程一次结算的新办法。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相关规定实施。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